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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文件精神,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证号 | 用途 |
****开发区****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开发区宝**路与科技路交叉口西北角 | 上海龙凤419宣国用(2015)第2143号 | 城镇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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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