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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25〕15号
上海龙凤419****开发区****办公室:
《****开发区****办公室关于免缴**路(安邦路—瀛**路)道路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津开基建报〔2025〕0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道路工****开发区****办公室立项并办理海域使用手续,****政府投资,建成后移交至南****办公室运营养管。根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路(安邦路—瀛**路)道路工程用海公益性说明的函》,该道路工程为城市主干路,建成后不向社会收取费用,属于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三)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三)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700,768,600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财政局 ******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