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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凤419****牛居加气站破产财产(机械设备)转让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5-08-21 | 披露结束日期2025-08-27 | |
姚女士 155****7722 |
项目名称 | ****牛居加气站破产财产(机械设备)转让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6.429032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8-21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8-27 |
设备 | |
设备分类 | 其他 |
设备描述 | 本次转让的****公司项下牛居加气站设备,具体包括: 1.机器设备(22项):LNG加气机、自用气撬、LNG储罐、LNG泵撬等。 2.电子设备(3项):电脑、收银机、保险柜。 以上设备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标的物最终数量、规格、品牌、型号、状态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特别提醒转让标的不包括上述机器设备占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管理人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产权交易市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清运、移交、处理,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成交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过户、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7)转让方不承诺必然能够提供发票,受让方若需转让方开具相关发票的,所需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依法应由转让方承担的部分),且受让方需将所需税款提前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方才提供开票配合。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5、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成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成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6、意向受让方需登录**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 7、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8、**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犯罪、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管理人只向最终报价确认书中所列示的最终受让方(或者其书面指定人)办理转让标的物及相关证照的移交,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买时应慎重考虑和决定受让方主体身份。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转让按标的物现状进行,不排除毁损、锈蚀、缺失、功能失效、灭失等情况,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买前实地查看,转让方及产权交易市场不承担实物不符或者质量瑕疵等保证责任。 2.转让方最终交付的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形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项目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接受标的的现状及其品质,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完全负责。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的一切已知和/或未知的瑕疵和/或缺陷、缺失的任何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缺失等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3.竞买成功后,转让方不能保证提供相关资产的销售发票。若最终受让方需要提供发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含应由转让方承担部分)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应在开票前预付税款。 4.项目成交且最终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0日内,在标的物所在地办理办理现状移交,并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自《资产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不论最终受让方是否实际控制或搬离标的物,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及后续产生的保管、看护、安保等所有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最终受让方拒绝接收移交的,转让方****法院、产权交易机构、公证处等)见证下于《资产交接确认书》上注明后即视为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自移交之日起,不论最终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标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产生的看管等各项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负担。 6.最终受让方须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拆解、拆除、包装、运输、搬离、处置等工作,自行协调因此与相关各方产生的关系,此过程可能涉及的所有费用、责任、风险(包括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及环保、安全等各项事宜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管理人、****法院均不负责上述任何事宜。 特别提醒: 1.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所作的说明或提供的资料、图片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和缺失。 2.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对转让标的外观、质量、损坏、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3.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指定的时间内全部搬离标的物,否则,转让方有权代为搬离,因此产生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转让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由最终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 5.项目成交后,如最终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价款、服务费、签署交易文件或接收、搬离标的物,或最终受让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成交的,除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按成交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依次用于支付转让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转让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债务人的债务以及与转让财产相关的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可以决定重新转让,重新转让时,原受让方可以参与竞买。 6.本次交易过程中如产生相关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4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