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其适用范围如下: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
其使用条件如下:
上海龙凤419(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上海龙凤419(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上海龙凤419(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上海龙凤419总之,竞争性谈判是一种有效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在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